外遇本身大家都知道,可以蒐證提告侵害配偶權,請求精神賠償,但光這條就有30萬以內的賠償,所以要哪些證據?如何要求賠償?這些問題都不可不慎,才不會最後賠了婚姻還拿不回權益。
除此之外,也有許多賠償是透過協商、和解、契約等方式,更容易拿到比判決更有價值的百萬賠償金,同時還得到對方的書面承諾。
甚至還有一些方法,有機會討回對方養小三的錢,有很多很多細節,都是直得仔細了解的。
許多人可能只告了外遇,卻不知道若以通姦為由訴請離婚成功,還有機會再請求一筆「離因賠償」,再來就是離婚的財產分配,也有機會再拿一些。
而根據我們的經驗,比起透過訴訟拿到財產,更多人是透過協商,拿到比判決更多的資產,為什麼?因為你有證據、有籌碼,只要方法對了,大多數人都願意以「贍養費」的名義,給你更好的條件。
另外,更多人苦惱的是,外遇與財產分配無直接關係,若對方財產比較少,你告離婚後可能還要分財產給他,所以我們才會建議先了解如何運用法條規範,保護你免於被對方分配走財產。
外遇賠償是針對配偶不忠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,依據《民法》第195條請求的「非財產上損害賠償」。
賠償金額由法院綜合評估外遇情節嚴重性、雙方經濟能力、婚姻存續期間等因素判定。常見證據包括對話紀錄、照片、行蹤紀錄等,需符合合法性原則。
重點在於證明外遇行為與精神痛苦之間的因果關係,建議諮詢律師制定舉證策略,避免自行蒐證觸法。
根據《民法》第1052條,離婚分為「協議離婚」與「裁判離婚」。協議離婚需雙方簽署書面並經兩位證人見證;裁判離婚則需符合法定事由,如外遇、家暴、惡意遺棄等。
若有無重大事由,亦可訴請離婚。關鍵在於蒐集婚姻破裂的客觀證據,例如溝通紀錄、醫療證明等,並注意訴訟時效規定,避免逾期喪失權利。
監護權判定以「子女最佳利益」為核心原則,法院會評估父母經濟能力、親職參與度、子女意願(12歲以上需表達意願)等。
外遇不直接影響監護權歸屬,但若外遇方因婚外情疏於照顧子女,可能降低取得監護權的機率。
共同監護為現行趨勢,需明確約定居住、教育、醫療等分工,建議透過律師擬定細則保障執行力。
贍養費是離婚後經濟弱勢方向他方請求的生活扶助,依《民法》第1057條需符合「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」要件,實際上相當困難,幾乎要殘廢程度才有可能要到。(2025有修正放寬但目前尚未上路)
那我們常看到那幾百萬、甚至是把房子讓給對方的那些鉅額賠償怎麼來的?一般來說是雙方自行協議好的一次性給付。
我們大部分處理的情況,是讓對方不想繼續訴訟下去,因此透過籌碼跟讓利,讓對方自願接受那些鉅額贍養費來結束這些訴訟。
扶養費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,依據《民法》第1116-2條,不因離婚而免除。
計算標準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平均消費支出,並考量子女實際需求與父母經濟能力。
而探視權部分也相當重要,約定時要考量合理的探視時間、方式、接送、地點等等,越詳細、具體越好。
夫妻財產制分為「法定財產制」、「共同財產制」、「分別財產制」。離婚時適用法定財產制者,可主張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,計算雙方婚後財產差額平分。
例外情況包括繼承、贈與所得不列入分配。需於知悉離婚原因起兩年內提出請求,建議提前清算財產清單,避免對方脫產。
若想保護屬於自己財產的部分,或平分方式有失公平,還是有機會爭取調整,但這會需要瞭解您具體狀況,我們法律團隊才知道如何作為主訴。
離婚協議書是雙方合意解除婚姻關係的書面文件,需載明子女監護權、探視方式、財產分配、贍養費(非強制)等條款。注意事項包括:
• 詳列給付金額與期限
• 約定違約責任(如遲延利息)
• 確保內容具有執行力
• 保留未來調整空間(如扶養費隨物價指數調整)
• 未經法院核定的協議書仍具契約效力,但強制執行需經公證或訴訟程序。
外遇切結書是約束外遇方不再犯,並且立即給付一定慰撫金的書面承諾,內容應包含:
• 承認外遇事實
• 承諾斷絕往來
• 違約賠償條款
需由雙方簽名並註明日期,建議由律師撰擬確保法律效力。要避免像是切結書不得限制人身自由(如禁止外出),且賠償金額需合理,過高可能被法院酌減。重點在於結合法律行動(如訴請賠償)以強化約束力。